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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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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職掌

組織職掌

  • 資料來源:澎湖縣公共圖書館
  • 日期:2020/10/30

本館組織架構說明: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行政科圖書資訊科文化資產科展演藝術科博物館科

 

組識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文化、藝術之傳承與發展,及保存維護文化資產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組織職掌
科別 工作職掌
行政科 一、一般庶務工作:採購、修繕、館舍管理、清潔維護,車輛管理、財產物品登記、出納業務等。
  二、 文書處理:公文收發、繕校、監印、檔案管理、印信保管等。
圖書資訊科 一、縣圖書館及澎南圖書分館、文獻中心經營管理。包含:
  1.閱覽服務,如圖書借閱、期刊借閱、兒童讀物借閱及視聽資料閱覽等。
  2.參考諮詢服務,如加入館際合作組織、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服務及圖書館利用指導。
  3.閱讀推廣,如講座、書展、影片欣賞、視聽教育、資訊教育、好書交換、圖書館週、故事媽媽培訓及說故事服務等活動。
  4.圖書、視聽、期刊雜誌、報紙等資料採編典藏。
  二、輔導縣內各鄉市圖書館業務之推展及公共圖書館自動化服務。
  三、辦理文學人才培育及推廣業務,如出版縣籍作家作品集、菊島文藝營、菊島文學獎、故事繪本等。
  四、蒐集、整理、保存各類圖書、資料並成立地方文獻資料中心,保存地方文獻。
  五、文化局網路、網站之維運管理。
文化資產科 一、文化資產之審議。
  二、古蹟之調查、研究、指定公告、管理維護、修護及再利用事項。
  三、歷史建築之調查、研究、登錄公告、管理維護、修護及再利用事項。
  四、聚落調查研究、登錄公告、維護聚落保全其環境景觀及再發展事項。
  五、遺址之發掘、調查研究、登錄公告、列冊追蹤、管理維護、監管保護事項。
  六、文化景觀之調查研究、登錄公告、列冊追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管理保護事項。
  七、古蹟及歷史建築災害應變處理。
  八、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之傳統建築工法技術保存、傳習及推廣。
  九、傳統藝術登錄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列冊;調查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十、歷史建築(傳統古厝)獎助修復暨菜宅獎助修復。
  十一、世界遺產潛力點保存、維護及推廣。
  十二、文化資產網站網站管理及維護。
  十三、石滬文化網站管理及維護。
  十四、全國古蹟日活動。
展演藝術科 一、演藝廳之設置與營運管理。
  二、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活動之策劃與推廣。
  三、表演藝術團隊之扶植與輔導。
  四、演藝事業輔導管理事項。
  五、各類表演藝術團隊之培訓。
  六、配合辦理基層及校園巡迴演出、藝術下鄉活動。
  七、縣市藝文特色計畫之提案、推動。
  八、無形文化(踏涼傘、褒歌、小法)之保存推廣。
  九、辦理表演藝術競賽(鋼琴比賽、藝術歌曲比賽)、研習等事項。
  十、辦理各類型之美術展覽活動。
  十一、配合中央或國際兩岸文化交流展演活動。
  十二、展覽場地之管理-中興畫廊、文馨畫廊、西瀛畫廊。
  十三、辦理新秀獎比賽、美術家聯展並出專輯分贈展出及得獎人員。
  十四、辦理美術品典藏。
  十五、辦理公共藝術業務。
  十六、辦理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
  十七、辦理全局綜合及管考業務。
博物館科 一、辦理本縣博物館事業發展相關業務,蒐集地方特色辦理專題展示,推展本縣鄉土文化特色,激發愛鄉情操,凝聚地方文化共識。
  二、新建澎湖生活博物館核心館,結合地方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共構澎湖文化資源中心,發展澎湖博物館事業,協助本縣文化資產保存,及地方文化人才之培育。
  三、營運管理海洋資源館,辦理海洋文化展及海洋鄉土教育推廣活動,宣揚本縣海洋文化。
  四、營運管理澎湖開拓館,系統展示澎湖開拓史料 ,落實鄉土歷史教育,提供歷史人文休憩與觀光的文化場域。
  五、營運管理科學館,設置天文台,推廣天文、科學教育,增進民眾天文、科學知識。
  六、經營管理二呆藝術館,推展藝術文化教育。
  七、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辦理輔導團、推動小組,輔導本縣公、私立地方文化館之設置、營運等。
  八、辦理本縣古物、民俗文物之蒐集、調查、登錄、維護、研究、出版等典藏管理,有效保存本縣文化資產。
  九、辦理本局文化志願服務人員制度建立及組訓、服務等事項,結合社會資源推動藝文發展。
  十、辦理澎湖學術研討會、家庭日及文化講座活動。
  十一、兼辦本局人事、政風業務。

第五條 本局置科長、編纂、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第五條 本局置科長、編纂、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為推展文化、藝術之傳承與發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文化事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澎湖縣政府另訂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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